2024年工资发放时间最新规定

关于工资发放相关问题,小智了解到,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劳部发〔1994〕489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7条规定: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工资发放相关规定

在国家政策上,仅强调了工资发放的基本原则,并没有对具体的支付时间做出规定,一般来讲,各地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情形一:有明确约定具体的发放时间

地市工资支付条例里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时间范围,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当地规定制定合理的发薪日期,以免造成拖欠工资,给企业带来损失。

如深圳市的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5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情形二:无明确约定具体的发放时间

当地工资发放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日期,单位主要以劳动合同上的约定发薪日期为准,单位只需要保证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具体支付日期自行确定即可。

如上海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福建省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024年全国

各省市工资发放时间标准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以避免更高的成本。这里小智为大家汇总了全国部分省市关于工资支付周期的相关规定,详情如下:

一、北京市: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订)》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二、上海市: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修订)》第六条:

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

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三、浙江省: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0修正)》第十四条: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

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支付。

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比例定期支付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四、广东省:最长三十日。

根据2016年施行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十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第三十九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五、四川省(重庆市亦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

根据1995年施行的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所称的: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实行周、日工资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周、一日。

六、天津市: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七、山东省: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业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给劳动者一次工资,但实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劳动者,工作期间少于1个月的,企业应当在临时工作任务完成时立即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作期间超过1个月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八、安徽省: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付清;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任务完成情况约定。

但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前款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九、江苏省: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2.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

3.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

5.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十、江西省: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周期支付工资。

2.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并付清。

3.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

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照计件或者任务完成的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结算周期超过一年的,应当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前一个工作日支付。

十一、河北省: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计发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十二、辽宁省: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可以以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按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的当日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离职员工发薪时间汇总

关于离职员工的工资支付,全国不同省市可能有不同的地方法律规定,进而使得各地薪资发放日期也不尽相同。

这里小智为大家汇总了全国部分省市关于离职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详情如下: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1日修正】

第十五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七条 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2016年9月29日修订】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2010年12月1日修正】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当日结算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

【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

【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并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007年9月25日印发】

第十五条 企业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手续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

【2007年7月1日施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或者解除的,工资计算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用人单位应当自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应当在办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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